藥事法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 >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
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
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FLNO=13
第 40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
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我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L.5460具香味或除臭的衛生棉塞」及「L.5470無香味的衛生棉塞」分類分級品項,屬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過去民眾購買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器材,需於具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執照之實體店面購買。然由於網際網路、電視購物等新興通訊交易通路興起後,民眾取得商品之管道日漸多元,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行政院衛生署)自101年11月1日起,開放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低風險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又於103年1月2日起,擴大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適合居家使用、非侵入、非植入且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據此,我國可以通訊交易通路販賣取得具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衛生棉條產品。可證之衛生棉條產品。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dc58d3d-92c1-4999-aff9-444492b6c5cf
1、 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例如:棉花棒、紗布、OK 繃、機械式輪椅、一般醫用 口罩(外科手術口罩除外)、機械式助行器等; 2、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例如:日戴型或日拋型隱形眼鏡、血糖機、血壓計、 體溫計、耳溫槍、衛生棉條、保險套、低週波治療儀等; 3、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例如:矽膠乳房植入物、冠狀動脈血管支架、心律調 節器等。
依照行政院衛生署 101 年 11 月 1 日公告之「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 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即日起開放領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的業者,可以 在自行架設或者利用他人之網站、電視頻道等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風險性較低的「第 一等級醫療器材」,使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的通路更加便利和廣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於103年1月2日公告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將「適合居家使用」、「非侵入」、「非植入」且「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之3項第二級醫療器材,包括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等,納入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之品項。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1月1 日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開放低風險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包括OK繃、紗布、棉花棒、一般醫療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除外)、護具、束腹帶、機械式助行器、機械式輪椅等,由具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向所在地之衛生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得以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並且落實相關管理。
且規範藥商須於郵購買賣通路上提醒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並告知消費者校正據點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