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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書評:敝司在開立發票時,將逕以四捨五入進位計算稅額。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書評:真的是神奇的稅法,所以和國外買東西,買東西的人要付錢。更看到有八卦的稱呼此稅為「白道的保護費」,非常地貼切。

書評:為什麼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卻常聽到國稅局說營業稅是消費者負擔,店家只是代收。但其實,在稅法背後才藏著基本定義是,營業稅屬於「消費稅」,只是委託店家代收,但稅法上更乾脆直接定義成「納稅義務人」。對於外商而言,則是顛倒過來,因為外商收不到,如知名的搜尋引擎相關的廣告費,則會由「消費者」擔當納稅義務人。然而,這背後會直接衍伸相當嚴重的「商品定價」問題。一般而言公司之間往來是「未稅價」,畢竟不同的國家營業稅不同,店家如何去制定一個「通用」的定價呢?然而,政府為了便民(或者不讓民眾發現政府在收保護費),所以直接在營業稅法中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國內的營業人對外的報稅通通都要包含營業稅。只在特殊的狀況才勾選「零稅率」或「免稅」,然而選項雖然出現在那邊,可是真的要勾選多數的商家是不敢勾的,一勾下去後面的申報問題真的是百百種。

反過來,如果今天我們做外銷到海外,或如同Google到臺灣販售廣告服務,首先出現的兩個問題就是「網際網路算誰的領地?」我們如何認列Google的消費行為是台灣?因此,稅務機關就以付款方認列,如果我們今天的款項從台灣的金融機構轉出去到海外的特定帳戶,這筆付款行為就可能被認為購買行為,「納稅義務人」就會被政府追稅。當民眾付款給Google後,就應該在付款前扣除應付的稅款。然而,Google在台灣的定價有依照營業稅法包含「營業稅」了嗎?當然沒有!就如同前面所述,公司之間不會含稅,因為各國的稅制不同。所以Google的定價縱使有含稅也是「美利堅合眾國」的稅賦標準。因此,若依照營業稅標準,Google的定價不符合營業稅法,所以不合法。消費者可以請財政部開罰。然而,Google的定價沒有含營業稅是事實在先,所以Google的定價在台灣區應更正為含營業稅的定價。那消費者之前的消費怎麼辦?到底要不要幫Google付錢?當然不用,因為Google違法在先,民眾依照營業稅法認知,所有在台灣銷售的商品應該都含營業稅,所以為什麼我們要去負擔一個已經含營業稅的定價?可是納稅義務人是民眾,民眾還是應該依照雙方約定的金額扣下款項。

例如,Google廣告費制定10000元。民眾只要轉給Google扣除稅額後的8000元,然後繳交2000元給政府。如果民眾已經轉了10000給Google,而沒幫Google繳稅,若民眾無單據,則政府會要求民眾支付2500元的稅款,因為政府認為,這筆交易應該是12500,扣除80%給Google後,還有20%也就是2500元要給中華民國政府。若民眾有單據指出Google定價是10000元,那民眾則會被追討2000元稅款,政府並表示,你要自己和Google討回這2000元。

這營業稅法的邏輯有沒有很荒謬?但這就是我國稅法的神奇定價。你問我們說,為什麼政府要這樣做?就是消費稅最基本的原則該稅項非常不容易對消費者進行課稅只好轉嫁店家課稅。而店家如果分列稅額後,其實對於課稅的難度沒什麼問題,但可能會增加民眾想逃漏稅的疑慮。可是若法律強制店家一定要開發票,那倒也沒問題。其實說穿了,就是想要店家當政府收不到稅的替死鬼,不論店家的定價有沒有開立稅額,都有一個稅額的基準。舉例而言,如果今天一個消費者裝成是廠商,和店家買了個10000元未稅商品,最後吵著說店家的報價都應該有含稅,他不願意支付這500元(5%),這店家平白無辜不就損失了500元。或者政府太爛,民眾群起抗議拒絕繳交消費稅,或消費稅變得像是信用卡單常見的服務費,多一個要民眾簽名的欄位,而民眾拒簽。政府乾脆就讓營業人當替死鬼。多數的店家其實沒那麼壞,為了這條營業稅法,我更甚至看過工廠的的老闆娘直接說:「三聯式發票要多寫5%稅額,二聯式發票則不用。」這位老闆娘,做的是營業人的生意居多,營業的對象都是公司行號為主,但自從開放讓散客和工廠直營後,很多的消費者開始凹老闆娘「為什麼要另外課稅?」還有許多的法律魔人,讓老闆娘不堪其擾,連小學都沒畢業的老闆娘,文字也不認識幾個,更別讓他去翻稅法。他乾脆就直接讓利給消費者,畢竟以他工廠的規模,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為了消費者做一本「含稅」報價的價目表,他也不擅長,乾脆就直接讓利。最後贏的是誰?消費者?政府?這就見仁見智了。或許消費者和政府贏了廠商,但是老闆娘對散客也是越來越沒耐心,如果散客打來也愛接不接。多數的消費者和廠商都很單純,不擅長應付這許多的「規矩」,可是保護費還是得繳交。

營業稅法的制定是荒謬的,是缺乏邏輯性的。只是為了要讓政府收到錢,一步一步改出來的結果。以上言論不代表任何專業立場,若有問題還是應該請問稅務專家,本台的murmur抱怨抱怨稅法舒壓舒壓。無論稅法如何制定,我們還是只能盡量配合,誰叫人家是白道的保護費?因此,請各位消費者體諒,在我們開立發票時,彼此可能會進入稅法的迴圈。而敝司的規定,仍希望本於雙方合意為指導原則。我們不是零售業,是勞務服務業,而且依照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稅賦問題。我們在起初報價時,說的「未稅」就是真的「未稅」,然而,我們談論好需要服務的內容後,我們會自動將金額轉為「含稅」報「正式定價」給您,還請您的諒解。若您開的是三聯式發票,基於發票的格式,所以我們和您(營業人)討論定價會以未稅價討論,最終分列銷售額後才計入營業稅額。如果您開的是二聯式發票,您就是一般的消費者,而在我國稅法中的定義,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應報「含稅價」,換言之您所收到的「報價」會比(營業人)高,這是正常的,但不是我們的問題,是稅賦的問題。:-(,有點無奈,但數學不好的書人,就只能盡力的去配合國家的規定,並努力的不要算錯。若真的算錯,還請不吝提醒,謝謝您的配合,因為有您,才能讓我們繼續寫下去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傳送門

消費稅,是指政府對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進行課稅的稅金總稱,包含非常多種稅金,但由於該稅項非常不容易對消費者進行課稅,政府便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進行徵收,故商家的產品中,隱含政府欲課徵的消費稅項目。從廣義上說,營業稅和銷售稅也屬於消費稅,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

營業稅,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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